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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骗子谎称合伙做生意赚“高利润”落网
发布时间:2014-01-26 10:17:03


    本网讯(黄河清)  谎称合伙做手机买卖生意赚取“高额利润”,广西武鸣县一伙骗子窜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伺机行骗,屡屡得手。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维等三人犯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张维、张凤祥和张美娇、“阿勇”(均另案处理)合谋后驾车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伺机行骗,后通过假装由被害人帮带路、与被害人合伙做手机买卖生意赚取高额利润的方式,骗取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女子韦艳梅人民币48 000元。

    2013年7月2日,被告人张维、张凤祥、黄忠源合谋后驾车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伺机行骗,后通过假装由被害人帮带路、与被害人合伙做手机买卖生意赚取高额利润的方式,骗取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村民韦玉明人民币25 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维、张凤祥、黄忠源诈骗所得的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韦艳梅、韦玉明,被害人韦艳梅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维、张凤祥的行为给予谅解。

    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维、张凤祥、黄忠源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维、张凤祥、黄忠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维、张凤祥参与实施诈骗二起,诈骗金额人民币73 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忠源参与实施诈骗一起,诈骗金额人民币25 0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被告人黄忠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维系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维、张凤祥、黄忠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犯罪以后积极退赃,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韦艳梅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张维、张凤祥的行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维、张凤祥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维等人均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凤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黄忠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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