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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三名未成年人结伙抢劫未成年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26 10:23:27


    本网讯(程君)  1月23日,三名因无钱使用而持刀拦路抢劫过往未成年学生的未成年人被告,分别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名被告最小的仅15岁,小小年纪就身陷囹圄,令人扼腕痛惜。

    2013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罗某城、莫某添、覃某林伙同黄某、杨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桂平市下湾镇红太阳幼儿园附近的小屋处伺机抢劫学生的钱财。当学生梁某熔、覃某培步行至此处,罗某城、莫某添、覃某林等人一拥而上,持刀拦停二人,对二人进行威胁,搜身抢去梁某熔的一台黑色触屏手机。得手后不久,莫某添等人将抢得的手机给回梁甲熔。经鉴定,梁某熔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5元。

    同年5月19日22时许,罗某城伙同黄某杰、黎某森(后二人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再次窜到桂平市下湾镇红太阳幼儿园附近伺机抢劫学生的钱财。当学生梁某辉、梁某华、杨某金、何某全、何某山步行至该处时,罗某城及黄某杰、黎某森即持水果刀将五人拦停,对五人进行威胁,抢去梁某辉的人民币23元。随后,罗某城等人威胁不准五人离开,商量待抢得另一拨人后才放走。当学生杨某睿、杨某盛、杨某辉经过此处时,罗某城等人持刀对三人实施抢劫,抢去杨某睿人民币5元。抢得后让杨某睿离去,留下杨某盛、杨某辉,欲待抢得另一拨人后才放走二人。后杨某睿找人帮忙向罗某城等人要回被抢的钱。此后,罗某城等人继续对过往的学生抢劫。当学生黄某康、梁某经过该处时,罗某城等人持刀抢去黄某康人民币20元。经黄某康哀求,罗某城等人将5元给回黄某康。庭审后,罗某城将退赔款38元交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城、莫某添、覃某林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积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实施抢劫的对象为未成年学生,应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城、莫某添、覃某林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罗某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莫某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覃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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