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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村支书挪用征地补偿款4万余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1-26 10:36:17
本网讯(周军) 利用管理财务的职务之便,大胆村支书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4万余元用于个人开支,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方又园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方又园原系弋阳县朱坑镇米岭村委会书记。2011年7月26日,弋阳县朱坑镇政府从铁路征地拆迁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铁路专户”)中拨付了朱坑镇米岭村苏家组、胡家组的征地补偿款70792元到被告人方又园的银行存折上。被告人方又园未将该笔补偿款发放下去,而是分别于7月27日、7月29日将该笔款项全部取出归个人使用。10月10 日,朱坑镇政府又从“铁路专户”中将朱坑镇米岭村徐家组的102375.5元铁路征地补偿款拨入到被告人方又园的银行卡上。被告人方又园未将该补偿款发给米岭村徐家组村民,而是分别于2011年10月10日、10月14日,从该笔补偿款中取出70792元补发给苏家组和胡家组,余款被被告人方又园陆续取出开支。截止到2013年1月份,经核对米岭村委会财务账,发现被告人方又园垫付了23268.6元到米岭村委会,且其个人账上还有26967元。至此被告人方又园的帐户中102375.5元铁路征地补偿款扣除其他付到米岭村的23268.6元和个人账上的26967元,还有49755.4元公款至2013年1月案发时未归还,被其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开支。 另查明,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方又园退缴了82 375.5元到朱坑镇经管站账上。2013年6月3日,被告人方又园主动到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又园在担任弋阳县朱坑镇米岭村委会书记期间,利用经手、管理铁路征地补偿资金的职务之便,挪用铁路征地补偿资金49755.4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被告人方又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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