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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质监局检测主任受贿9万余一审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4-01-26 10:37:22
本网讯(金龙 兴成) 过年过节期间收礼,是否只算人情往来而不算受贿?收了购物卡,能折算成受贿数额吗?近日,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受贿案,对此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中心原主任赵大庆,主要在逢年过节期间收受购物卡等礼品,9年间“聚沙成塔”累计收受贿赂共折合人民币91360元,被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其退缴的全部受贿赃款、由追缴机关依法处理。就这样,一个检测主任竟栽在了小小的购物卡上,而且被“卡”进了监狱。 1974年5月出生的赵大庆,先后担任过该县计量测试管理所副所长、所长,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中心主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赵大庆在担任上述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计量设备的检定、校准、产品质量监督等过程中,非法收受化肥公司、食品公司等企业的领导等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及高档物品等24起,折合人民币共计91360元,并为上述单位谋取利益。 经阅卷发现,赵大庆受贿案特点极为鲜明:在总共24起受贿事实中,有22起收受的都是购物卡,数额少则五六百元,多则一两千元,这些卡的价值看似不起眼,但积少成多、量变引起质变;赵大庆收受购物卡的时间,全部发生在中秋节与春节这“两节”期间,而且多为一家单位连续多年、多次“上供”送卡给其1个人。例如,“赵大庆非法收受某酒厂经理李某给予的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4500元”的犯罪事实中,其分别于2005年春节前、中秋前收受500元购物卡各1次, 2006年春节前、中秋前收500元购物卡各1次,2007年春节前、中秋前收1000元购物卡各1次, 2008年中秋前收受首饰价值500元。 被认定的受贿数额中仅有2笔例外,分别为:收受某食品公司领导给予的现金2000元1次、收受某化玻仪器公司经理给予的手机及话费等折款13460元1次。 案发后,赵大庆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 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称,赵大庆在传统节日期间收取相关人员给予的75900元购物卡的行为,因缺乏受贿罪之“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构不成受贿,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其受贿数额为14460元;赵大庆对受贿罪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应予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大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136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对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行贿人向赵大庆送礼,均与其所负责的计量测试管理所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管理职责有关,行贿人均为感谢或希望得到其照顾、支持,而利用“两节”期间给予其财物。赵大庆在主观上明知的情况下,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至于有无实际谋取利益的行为及收受财物的时间,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因此,对该辩解意见及辩护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鉴于赵大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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