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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窃贼贱卖赃物给收购站老板 双方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4-01-26 10:52:24


    本网讯(黄美干 谢欣)  广西南丹县一窃贼将所盗设备贱卖给废旧收购站的老板,该老板虽明知是赃物但因转卖后能获利仍大胆收购,双方看似均有所得,但最终却因触犯刑法而各领刑罚。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认定被告人覃建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邓瑜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覃建福伙同他人窜到南丹县车河镇茶山矿六庙工区“德马选矿厂”内盗走两台摇床机头,并拿到车河镇拉么村卖给开开废旧收购站的邓瑜甫;邓瑜甫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75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经鉴定,被盗的两台摇床机头价值人民币2904元。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覃建福再次与同伙窜到该选厂,盗走选厂里的三台摇床机头,得手后联系被告人邓瑜甫,邓瑜甫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欲以12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在销赃过程中,被尾随的“德马选矿厂”管理人员发现,未能支付货款。经鉴定,被盗的两台摇床机头价值人民币435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建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瑜甫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覃建福的亲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5000元,被告人邓瑜甫的亲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3000元,视为二被告人主动缴纳,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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