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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心妻子背叛婚姻 伤心丈夫为情伤人
发布时间:2014-01-26 11:02:09


    本网讯(陈启迪)  遇到愤慨之事,有些人选择理智面对,巧妙化解;有些人却满腔怒火,丧失理智,冲动泄愤。或许大多数人均自认为是性情中人,爱憎分明,如遇不快,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冲动过后往往后悔不已,铅山县葛仙山乡村民邱良便是其中之一。2013年12月29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邱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只有小学肄业文化的邱良看来,所谓幸福无外乎老婆、孩子一家人平安和乐;所谓安心便是踏踏实实做人,勤勤快快挣钱;所谓清白其实是远诉讼离纷争。然而这个简单老实的汉子却输给了冲动的自己,至今都没明白自己是怎么了。2013年9月9日晚上,邱良听说自己的妻子杨某某与永平镇五都村村民陈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瞬间,他脑子中一切的美好就坍塌,仇恨布满了内心。被愤怒绑架的邱良立即携带菜刀和小尖刀各一把来到铅山县葛仙山乡港东村杨某某与陈维同居的住处附近,等候报复。次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邱良持菜刀冲进了来到杨某某、陈维两人的住宅内,用菜刀将陈维手部砍伤(经鉴定重伤乙级)。

    当日,邱良被公安机关逮捕。冷静过后,邱良及家人一直积极赔偿被害人,并真心道歉。2013年12月2日,被害人陈维和邱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也放弃对邱良的赔偿要求,因邱良伤害行为所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害人自行承担,并对邱良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邱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告人邱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具有法定与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鉴于本案系因情感纠纷而起的伤害行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邱良进行以上判决。或许盛怒之下,每个人都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无论前因如何,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遇上愤慨之事,应思量后果,莫将道德凌驾法律之上,损人亦损己。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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