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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一饭店老板提供场所容留卖淫获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4-01-27 09:47:14


    本网讯(毛伟)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余根仔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8年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余根仔在铅山县武夷山镇车盘村经营饭店期间,在饭店内容留洪某某等人卖淫,为卖淫妇女介绍嫖客,提供吃住等,每次从嫖资中抽取10至30元不等的费用,非法获利共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根仔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卖淫罪。案发后,被告人余根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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