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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建房出事故致人残疾 房主被判赔11万
发布时间:2014-01-27 08:42:04


    本网讯(肖青平 刘敏)  请人建房却没查对方是否有建筑从业资质,结果发生安全事故房主也跟着倒霉。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李喜林诉被告陈伙平等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伙平(房主)赔偿原告李喜林各项损失607549.61元的15%,即人民币91132.44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合计人民币116132.44元。

    2012年3月,被告陈伙平准备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一幢四层楼房,并将该房屋地梁之上的泥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李喜林和被告张九古。同年5月2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结算工程款。

    2012年8月30日早晨,原告李喜林在被告陈伙平建房工地上安装升降机准备吊砖,该升降机由原告自己提供。升降机固定安装完毕后,由原告操作升降机吊砖。当日中午时分,固定升降机钢绳的钢筋突然断裂,升降机翻转过来,将原告从二楼楼顶、三楼楼面带下去,原告摔落至地面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共住院治疗51天,用去医疗费97396.49元。

    2013年7月2日,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伤残二级,后续治疗费评定为30000元,且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伙平新建四层楼房,将泥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原告李喜林等人。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而被告陈伙平未认真审查原告李喜林等人是否具有相应建筑从业资质,将自家住宅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从业资质的原告等人并准许其建设住宅的第四层,有一定过错。

    施工过程中,陈伙平未安装安全防护网,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原告的摔伤,陈伙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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