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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死人陪葬金项链 无良贼走多夜路终落网
发布时间:2014-01-27 11:05:04
本网讯(伍洁洁) 1月26日,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抢夺案,被告人洪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被告人张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洪苑2012年2月告诉被告人张生,武宁县横路乡泥山村汤某妻子的坟墓内有近万元陪葬黄金首饰,并叫张生去盗窃黄金首饰,张生未同意。此后,洪苑两次催促张生前去盗墓,张生便答应了。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张生用自带的一把铁锹和从洪苑家拿的一把角锄,将汤某妻子的坟墓挖开,盗得带坠黄金项链一条。次日,洪苑、张生将该黄金项链以2700元左右的价格出卖,洪苑分得赃款500元,其余赃款归张生所有。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3300元。 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洪苑找到张生商量盗窃陈某的摩托车,并告诉张生已配好车钥匙,张生表示同意。当晚10时许,洪苑与张生找到陈某的摩托车,由洪苑望风,张生将摩托车推到一旁并用钥匙发动,两人连夜将摩托车骑到武宁县城。经二人商定,该摩托车归张生所有,张生付给洪苑300元现金。经估价,该摩托车价值2610元 2013年9月6日,被告人洪苑与余俊(未满16周岁,化名)从湖北省阳新县洋港镇走路返回武宁县。途中看到柯某家的一头黄牛带着一头小黄牛在山上吃草,洪苑提议将两头牛盗回武宁县卖钱,余俊同意,后因找不到卖主,两人将黄牛系在横路乡余庄村余庄桥下。不久听说有人在找两头黄牛并报案,洪苑害怕,所以打电话报警谎称自己在余庄桥下看到两头黄牛。经估价,两头黄牛价值8000元。9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洪苑与余俊路过武宁县城朝阳湖边一凉亭,见熟人雷某在凉亭睡觉,洪苑提议到雷家盗窃,余俊表示同意,随后两人到雷某家将门踢开,两人进入房间盗得手表一块、毛主席头像纪念章两枚,庐山牌香烟一条,现金80元。经估价,所盗物品价值426元。 2013年9月11日,余俊向洪苑借钱,洪苑说没有钱,并教唆余俊去抢横路乡集镇老街的李某(1944年生,系偏瘫患者)的黄金项链卖钱用,余俊表示同意,余俊两次到李某家因为有人在场无法下手。次日中午1时许余俊又到李某家,见仅有李某一人在家,便将李某所戴黄金项链抢走并逃离现场。余俊得手后与洪苑在横路乡蔡家桥见面,当日下午,二人将黄金项链在武宁县城卖掉,卖得2640元。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29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教唆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他人抢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抢夺罪,应当与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洪苑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苑教唆他人抢夺老年片瘫患者的财物,且具有盗窃生产资料及入户盗窃的情节,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洪苑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盗赃物大部分被被害人自行找回或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生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所盗赃物部分被追缴,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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