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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咬伤人耳朵赔偿1.2万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4-01-27 11:15:26
本网讯(易灿) 广西都安县一“80后”男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咬伤他人耳部。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潘立君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立君出生于1985年12月23日,系都安县百旺镇板定村农民。2013年6月29日18时30分,潘立君与同村的李树雍在都安县百旺镇磊鑫大排档门前因锁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扭打,经在场群众劝阻并将二人隔开,潘立君当即走开,但李树雍不让对方离开,二人再次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李树雍咬住潘立君的手臂和大腿,潘立君被咬后即用嘴巴咬李树雍的左耳,致李树雍的左耳被咬伤致耳廓缺损面积3.2平方厘米,缺损面积达一耳的百分之十。经都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树雍被咬伤左耳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潘立君已赔偿被害人李树雍经济损失2000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潘立君再赔偿李树雍经济损失1万元。被害人李树雍对潘立君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人民法院对潘立君从宽处罚。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潘立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潘立君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该过错系一般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潘立君赔偿了被害人李树雍的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被害人李树雍对被告人潘立君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潘立君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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