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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瓜娃子”引发三“军”互殴 两男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27 11:19:09


    本网讯(梁弄璋)  “良言一句三冬暖 恶言伤人六月寒”。只为“瓜娃子”三个字,竟引发三个名字带有“军”字的年轻人群殴,发人深思。1月25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吴军,1988年生,江油市三合镇农民,初中文化。平时说话脏话连篇,更是把“瓜娃子”当作口头禅(在四川话中,“瓜”是傻之意)。

    林军,1995年生,江油市义新乡农民,初中文化。2011年9月2日因抢劫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林军在江油城区鬼混,在城郊的三合镇租房子住,很快跟大他7岁的吴军臭味相投,两人成了“至交”。

    2013年3月21日晚,吴军给酒肉朋友张军打电话,约他出来喝酒。张军说他才喝酒回来,不喝了。吴军听后不高兴:“老子请你喝酒是看得起你,这点儿面子都不给,瓜娃子!”张军平时最烦别人骂他“瓜娃子”,听后登时火起,当即回骂。两人就在电话中骂了起来。骂了一阵,吴军又冒出一句:“干嘴仗没意思,有种你就出来对打,瓜娃子!”

    张军讥道:“打就打,老子不怕你!”

   “瓜娃子,老子在江东加气站旁边的巷子里等你,不来是狗娘养的!”吴军气鼓鼓地下了线,并打电话叫林军拿两把砍刀出来。

    人高马大的张军一到,吴军、林军就冲上去猛砍。张军大惊,连忙突围,之后报警。

    张军头部、背部、手臂等多处被砍伤,经法医人体学损伤程度鉴定,张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江油法院审理认为,吴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吴军有期徒刑10个月。

    林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军犯罪时,不满18周年,可依法减轻处罚。但林军在缓刑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林军有期徒刑2年。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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