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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办年货法律护航:买到"蔫货"可要求十倍赔偿
作者:潘从武 武运波   发布时间:2014-01-27 13: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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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办年货法律护航:买到“蔫货”可要求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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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01-27 10:29:34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武运波

  春节到了,每家每户都要采购年货,消费者最关注食品安全和价格问题。近日,乌鲁木齐市几位长期从事消费维权实务的法律、工商人士对读者可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消费者如果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蔫货”,可以要求商家或厂家十倍赔偿。

  没受损害也可索赔

  2013年,乌鲁木齐市民张想在一家超市购买了 3盒鲍鱼月饼,两盒送给朋友,一盒留给父母。当张想跟父母一起吃月饼时,发现月饼上多处发霉,甚至散发着臭味。张想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月饼标价的十倍,即 13800元,超市以月饼并未造成损害后果为由,拒绝赔偿。

  法官说法: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谷丽娜说:“超市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法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谷丽娜解释说,哪怕是消费者知假买假,经营者也应该赔偿,而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损害为要件。

  霸王条款一律无效

  1月初,陈良在某超市花费169元购买一盒营养品,而他在另一家卖场发现,同样的产品标价仅151元。陈良回到超市要求退货,营业员指着陈良的购物小票说:“食用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此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超市。”

  法官说法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高永宏:“我国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永宏说,审判实践中,食品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些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一经出售、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类似的“霸王条款”无效。

  核对账单保留凭证

  核对账单保留凭证场置办年货,在临时摊位上购买年货要注意样品与货品的差异。”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安玉珍提醒说,购物时应先看好食品外包装上的标识或产品说明书,看看品名、厂名、生产日期等标识是否齐全,还要注意包装有无破损,是否在保质期限内。假如在一些展销会上买到问题商品,找回去时很可能展销会已结束,找不到卖家。在这种情况下,出租场地给商家的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不管法律多完善,如果没有消费凭证,维权时会遇到很多麻烦。安玉珍说:“在购买商品后,一定要认真核对账单,注意保存有效证据。消费者应优先选择能提供盖章的消费凭证的商家消费,以便售后服务。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凭此举报投诉和维权,持相关消费凭证去工商局投诉。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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