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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泾县南华学校校长诈骗869万获刑14年半
发布时间:2014-01-27 14:04:42
本网讯(朱木平) “一家有女,百家求,我们只是民事纠纷,不存在合同诈骗。”被告人卫某庭审中辩称。日前安徽省泾县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南华学校被判处罚金八十万元及被告人卫某等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华学校于2011年经宣城市教育体育局核准正式设立,由于学校前期建设及招生不足,南华学校及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卫某已身负巨额债务,学校经营困难,严重入不敷出,已无力投资学校及相关工程项目建设。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卫某以南华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身份,指使该校会计,并纠集其他被告人,隐瞒南华学校经营亏损、卫某个人及南华学校身负巨额债务,无实际履约能力的真实情况,以南华学校、南华学校基建办公室等名义,在未获得建筑工程规划施工行政审批许可及土地使用权行政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泾县聚鑫园山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批复(国发改农字【2012】14号)”文件和经篡改的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关于筹建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南华实践教学基地的报告(院教字【2010】14号)”文件及相关合同、备案、审批文件资料等,采用工程议标的手段,多次对外重复发包“南华学校二期工程”、“金色阳光老年休闲公寓一、二期工程”、“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南华实训基地专家楼工程”及“南山寺工程”等土建、土石方工程项目,诱骗被害人及被害单位与其签订根本无法实际履行的工程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按合同标的额交纳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的工程投标报名费、图纸押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等。在此过程中,卫某等人还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取好处费、礼品等非法利益。 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后,在被害人要求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时,卫某等人为掩盖工程根本无法实际施工的事实,以推迟进场施工日期等理由为借口拖延。为防止多次重复发包工程的诈骗事实暴露,卫某等人又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用后面骗来的保证金偿还前面被害人被骗取的部分资金。 卫某等人以南华学校的名义,对外发包“南华学校二期工程”、“金色阳光老年休闲公寓一、二期工程”、“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南华实训基地专家楼工程”及“南山寺工程”等工程,骗取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金共计1074万元,骗取图纸费、报名费共计1.7万元,以各种名义向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索取好处费、礼物价值共计29.95万元,案发前,因工程合同始终无法履行,经部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反复催要,累计退还工程保证金等221.7万元,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共计为883.9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南华学校及被告人卫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明知南华学校长期经营亏损,学校和实际控制人卫某均身负巨额债务,无资金投入,无实际履约条件和能力,且相关工程均未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或明知所签订合同无法履行或根本不管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在所发包工程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泾县聚鑫园山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批复(国发改农字【2012】14号)”和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关于筹建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南华实践教学基地的报告(院教字【2010】14号)”文件及相关合同、备案、审批文件等资料,采取工程议标的手段,对外重复发包“南华学校二期工程”、“金色阳光老年休闲公寓一、二期工程”、“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南华实训基地专家楼工程”及“南山寺工程”等工程项目,骗取被害单位及被害人交纳的巨额合同履约保证金、图纸押金、报名费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系单位犯罪同时又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卫某作为南华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各被告人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获赃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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