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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假释期间诈骗数罪并罚获刑二年多
发布时间:2014-01-27 14:08:39


    本网讯(廖毅)  假释期间与他人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最终被撤销假释数罪并罚。2014年1月26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审依法判决撤销对罪犯蒋恒江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与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一年八个月十四天,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家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青丰村的被告人蒋恒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10月23日获假释。2013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蒋恒江伙同另外两名男青年(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的长城牌轿车窜到龙胜县城,后在龙胜镇兴龙西路西城步行街门口,将刚从银行取钱出来的受害人伍道骗上轿车。随后,被告人蒋恒江等三人采用“掉钱包”的方式对伍道实施诈骗,骗取伍道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银行存折(不需要密码,内有存款18600多元),并由同伙在该县龙胜镇兴龙西路中国农业银行龙胜城关分理处,将伍道存折内的人民币18000元取走。后被告人蒋恒江等三人驾车逃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在逃跑途中,刘大新将所获赃款分赃,被告人蒋恒江分得人民币5000元。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蒋恒江与钟孝勇、刘大新驾驶的车辆在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境内被公安机关拦截,被告人蒋恒江被抓获,其余二人脱逃。2013年12月31日,同伙钟孝勇在湖南省新化县火车站被新化县公安局桑梓派出所民警抓获。

    破和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恒江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伍道的谅解。

    后认为,被告人蒋恒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蒋恒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蒋恒江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根

据被告人蒋恒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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