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金城江区新年首例"零口供"交通肇事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4-01-27 14:32:13


    本网讯(王玉涛 周佩山)  男子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撞死老汉,趁机弃车逃跑。公安将其抓捕归案,庭上拒不认罪并狡辩。2014年1月22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子,判决被告人覃豪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27.65元。

    2013年4月4日晚8时许,覃毫起驾驶自己的无号牌摩托车从金城江城区往南丹方向行驶,晚8时20分许行至河池市国道323线1233KM+950M路段,撞对在路边行走的村民罗家先(86岁),将罗家先撞到公路中间,覃毫起连人带车也摔倒在地上。事故发生后,覃毫起起来扶起摩托车想启动开走,此时正在路边行走的肯甫屯村民见状立即跑过去将覃毫起拦下,覃毫起挣脱欲逃跑时,被闻讯赶到现场的肯甫屯村民将覃毫起制服,并将覃毫起身穿的一件男士夹克黑色外衣脱下,而覃毫起脚穿的一双黑色塑料凉鞋也掉落在路上。覃毫起被制服后对村民假称不逃跑,并拿出手机拨打120,然后与村民上去查看被撞伤的罗家先,就在此时,覃毫起趁村民不注意突然往路边山上逃跑,村民追赶未果即报120和110。被害人罗家先被120医护人员送往河池市人民医院抢救,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晚23时30分死亡,其家属支付医疗费1887.02元。接警赶到的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覃毫起遗留的肇事带后备箱的无号牌摩托车、男士夹克黑色外衣一件、黑色塑料凉鞋一双,公安民警为获取肇事者信息,强行打开关闭锁死的摩托车后备箱,只发现箱内有编织袋三捆、刀具一把、扳手一把、地图一份。通过侦察,公安民警于同月25日在广西百色市百胜街百胜旅社将覃毫起抓获归案,并查获覃毫起使用的两部手机,经检查身体,覃毫起的左右小腿及右膝盖处均有刚伤愈的伤疤痕迹。

    事故经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覃毫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罗家先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事故现场查获的男士夹克黑色外衣通过DNA鉴定系覃毫起的衣服。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毫起违反我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毫起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毫起交通事故后逃逸,肇事逃逸的目的是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无法得到赔偿、案件查处难度增大等,其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被告人覃毫起案后认罪态度较差,且未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

    由于被告人覃毫起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罗家先家属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赔偿范围和标准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参照2013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即赔偿医疗费1887.02元、丧葬费18810元、死亡赔偿金30040元(6008元/年×5年)、处理后事误工费506.34元(56.26元/天×3人×3天)、交通费适当补偿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84.29元(4878元/年×5年÷7人),共计55027.65元。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请求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这是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新年宣判的首例“零口供”交通肇事案。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