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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如何定 浙江征求意见
作者:岳德亮   发布时间:2014-01-29 10:33:04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月28日决定全文公布《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尹林表示,草案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情形作出了探索。其中,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方面,浙江规定“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遵循公开、透明和公平的原则,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被征收人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投票确定不少于三家入围机构,再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与经营者自身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补偿标准的确定较为复杂。尹林介绍说,为了既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和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增强可操作性,草案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百分之三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认为实际损失超过此补偿费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据了解,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出了三种提交意见方式,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2月20日前,通过登录政府网站、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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