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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完善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
作者:胡建辉 发布时间:2014-02-07 15:19:07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与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统计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2014年3月底前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通知要求,各地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4%之间,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作为联动机制启动临界条件。达到临界条件时,要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通知规定,各地要以省级或地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者中止联动机制,不得进一步下放至县区级。同时明确,各地要以省级或地市级为单位确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并按照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在全省(区、市)范围内设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按月计算价格临时补贴额,按季发放。 通知还要求,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城乡低保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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