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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建筑公司拖欠钢材款及违约金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4-02-10 09:07:25


弘业建筑公司拖欠钢材款及违约金被起诉


    2011年4月2日,原告冯江涛与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经查询: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为郑州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自2011年4月2日至2011年4月18日止,累计向被告指定工地供应钢材177.026吨,至今,被告仍有钢材款本金及违约金1055499元未予支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055499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13年4月22日)



来源: 管城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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