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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在购买房屋开设饭店 破坏房屋结构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4-02-10 09:40:43


私自在购买房屋开设饭店 破坏房屋结构被起诉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37号楼整栋楼共8户居民,原告樊新玲购买了该栋楼的商品房,系37号楼的业主。被告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私自在原告居住的37号楼1楼开设了饭店。饭店每天排出大量污染物,且被告在1楼四处的墙壁打门洞,破坏房屋结构,致使原告家庭房屋墙壁裂缝,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居住安全。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饭店经营,将饭店搬离原告楼层一楼;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来源: 管城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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