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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内重操旧业 无证贩烟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4-02-17 15:14:43
本网讯(刘国清 杨丽华) 一男子因犯罪被判缓刑,缓刑期还未届满又犯新罪。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经营案件,依法撤销被告人万群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万群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6月18日,万群清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3年5月10日,万群清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德兴市银城镇某烟店经营者程某商定购烟品种、价格、时间,并约定到程某处取货。11日,万群清携带15万余元进货款与朋友万某驾车前往该店存放烟草的仓库。次日凌晨,万群清与程即开始搬货上车。在装车过程中,被德兴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双方交易香烟总数量计1,601条,其中中华烟96条,其他品牌香烟1505条,除中华烟外程在收购价格的基础上每条加价0.5元,以此价格转卖给万群清,非法经营数额为152,965元。 经法院审理,万群清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他人处大量收购卷烟用于贩卖,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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