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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还款数额有争议 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4-02-18 09:27:08


    本网讯(吴猛)  2月17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还款数额有争议,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顺利化解矛盾。

    原告广东信宜装饰公司诉称,被告刘礼明因资金紧张,于2008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270000元,当天被告刘礼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原告偿还了30000元。2011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三期还清原告借款240000元及利息,约定利息为月利率6厘。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偿还了原告23256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刘礼明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刘礼明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仍未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礼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6744元,利息36413元。

    被告刘礼明辩称,借款270000元属实,但原告诉状中陈述的还款数额不属实,被告共偿还了原告60000元,只剩余210000元未偿还,剩余210000元同意偿还,但请求原告免除利息并请求原告宽限还款期限。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礼明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08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270000元,当天被告刘礼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款后被告偿还了原告34000元,2011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三期将所借剩余款项还清给原告,且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6厘。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偿还了原告260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偿还剩余款项及利息未果。

    法官了解案情后,多次与双方沟通。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刘礼明自愿偿还原告广东信宜装饰公司借款210000元,此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1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礼明承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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