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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异地设神经专科用假药忽悠患者8年领刑
发布时间:2014-02-18 09:20:52


    本网讯(吕志豪 吴未未)  江西省临川市俩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不远千里来到河南省固始县,租用一家医院的公房设立医疗专科,用假药给患者服用,期间长达8年之久。2014年2月17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责任人作出刑事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程晓华、黄志峰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程晓华、黄志峰系江西省临川市上顿渡镇人。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程晓华租赁固始县公疗医院四楼诊室,设立“静脉曲张科”、“神经科”等科室;在固始县电视台做广告广泛宣传其设立的科室;聘请医生在科室为病人看病,并雇佣黄志峰负责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为牟取暴利,被告人程晓华从社会上的药品推销商那里购买塑料瓶装、没有任何标签的药品;同时购买了标示有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内容的名称分别为“神病康”、“癫痫速康”等共8种纸质的药品标签。由程晓华、黄志峰将这些不同名称的药品标签贴在塑料药瓶上,形成了上述8种名称的药品。程晓华、黄志峰将这些药品销售给到该科室看病的病人。

    上述8种名称的药品标示的生产企业分别为“湖南四通药业有限公司”和“南昌恒康制药有限公司”。经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江西省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证,上述两家生产企业不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同时,经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上述8种名称药品的牌照文号、生产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库中查询,无上述8种名称的药品。据此,上述8种药品均为假药。

    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程晓华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晓华、黄志峰明知是假药仍作为治疗药物销售给病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晓华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志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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