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男子用偷来的身份证应聘再度行窃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4-02-18 09:59:39
本网讯(兰有斌) 四川安县男子杨谦用偷来的身份证到江油市一电器经营部成功应聘,上班第二天他就偷走同事财物并逃离。后来,他又伙同他人再度成功实施盗窃,最终被警方抓获。2月17日,江油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谦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谦(时年22岁,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因诈骗被劳动教养1年)在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6号“百度”网吧工作期间,趁同事虞某某在休息室内熟睡之际,将其裤包内皮夹盗走,内有现金7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杨谦持盗窃身份证,冒充虞某某应聘到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北路“益佳”电器经营部工作。当月17日中午,杨谦趁同事杨某某在另一间办公室吃饭之际,打开其放在办公桌上的黑色挎包,盗走包内现金17000元并逃离。 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杨谦邀约文开兰、刘代华(均另案处理)到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实施盗窃。次日凌晨2时许,三人到该镇春华市场,趁无之际,由杨谦望风,刘代华拉住锁车的铁链,文开兰持事先准备并携带的断线钳剪断锁车的铁链,将周某某停放在该市场内一门面房前价值4700余元的红色“东宏”牌150型三轮摩车盗走,之后将该车销赃,获赃款1600元三人平分。 杨谦归案后,协助警方将文开兰、刘代华抓获。 江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谦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