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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贩毒0.34克 男子获刑三年罚金三千
发布时间:2014-02-18 10:35:16


    本网讯(黄仲胜)  绰号为“特伍”的韦正伍,因吸食毒品曾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三次涉嫌犯贩卖毒品共0.34克被刑事拘留。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正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韦正伍接到李某求购毒品电话后,到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李村小学附近将2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1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2012年7月14日10许,被告人韦正伍接到李某求购毒品电话后,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沙村十字路口将2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06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2012年8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韦正伍接到李某求购毒品电话后,到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李村小学附近将4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15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还从被告人韦正伍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0.03克)。被告人韦正伍3次共贩卖毒品海洛因0.34克。

    另查明,被告人韦正伍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其三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和向绰号为“天光”的男子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天光”。贵港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六大队于2012年8月16日当场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韦正伍后,于同日立案侦查。次日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韦正伍强制戒毒二年,于2013年元月22日提前解除强制戒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正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正伍犯贩卖毒品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正伍三次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被告人韦正伍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其三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正伍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其购买毒品的上线“天光”,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天光”,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韦正伍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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