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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组长出售九株樟树被判三缓三罚一万
发布时间:2014-02-18 11:49:12


    本网讯(曾珍)  “都怪我不懂法律,早知道卖那些樟树是违法的,我一定不会这么做的,我也是为了不影响农作物生长,才想要将在农田边上的树木挖走的。”雷溪村小组长陈有根说这话的时候悔恨交加。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有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陈有根系雷溪村小组组长,2013年1月份,被告人陈有根以生长在农田边上的樟树会影响农作物生长为由,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本村小组所有的位于本村“张家桥下”边的九株樟树出售给阮建国采挖移栽到金江采育林场,得款3600元归村小组所有。经峡江县林业局森林资源委员会鉴定,所采挖并出售的9株野生樟树均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峡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有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九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陈有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陈有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遂做出以上判决。

    陈有根本是一个认真负责的村小组干部,虽出于好的初衷,未料不懂法律而触犯法律导致牢狱之灾,我国的普法之路道阻且长啊!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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