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院长论坛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司法公信力的三维建设路径
作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海龙   发布时间:2014-02-18 10:29:34


    准确把握司法公信力的特性,全面、客观、科学地评判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是有效开展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前提。

    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出发,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法治进程中逐步形成的,建立在特定社会基础之上的,反映国家司法机关(司法权)与社会公众之间信用、信任关系的社会现象。其中,司法信用是公众信任的前提与基石,公众信任是司法信用的表征与映射。司法公信力具有其特定的意识结构、存在方式和变化机理。可以说,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基于对司法的社会认知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心理感应过程,是人们行为重复与规律性的互动结果。司法公信力的生成过程,就是司法机关以其公正、廉洁、高效、为民的司法行为,促使公众选择自觉、理性的守法行为的演进过程。

    十余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日益提升,总体上看是一个从弱到强的过程。

    首先,从全国法院收案数看,社会公众越来越接受司法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对司法利用愈发频繁,说明当事人对司法基本上是信任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全国法院案件数量突破千万件以来,案件数量平均每年递增6.03%,2012年达到1324万件,比2008年上升26.38%。

    其次,从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和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看,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接受程度并未降低,反而有所提高。另一方面,虽然已结执行案件中强制执行的比例逐年上升,但是,执行案件收案数在全国法院收结案总数中占比呈大幅下降趋势。全国法院收案总数大幅上升,但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数占比却大幅下降,统计数据显示近80%的案件基本上实现了案结事了。

    第三,全国法院的信访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且下降幅度较大,与过去的动辄数百万信访相比,2011年的信访量为790330件次,首次降至百万以下。2012年略有反弹(800878件次),但于与2000、2001年相比已不足其十分之一。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历史过程。随着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司法公信力也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相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根本问题在于司法结果的公正性。

    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的基础。没有公正性就没有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短期问题在于司法主体自信力不强,司法能力不足,司法自律不够。不能以案件质效的提高来掩饰法院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来否认法院工作与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期待之间存在的较大差距。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长期问题是培育社会公众的法治信仰。人们对法治的信仰是司法公信力最终确立的标志。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方向、内容和进程。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建设法治国家是同步的,当前司法公信力建设最突出的特征在于“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就在于针对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属性,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树立自信、促进共信、培育他信”三维之中。即司法自信是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共信是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障、社会公众的他信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一是树立司法自信的主线在于公正裁判。要全面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二是促进司法共信的着力点在于完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价值取向,确立法官与律师日常交往准则。

    三是培育司法他信的关键点在于取信于民。人民法院需继续创新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形成并传播先进的法院文化,努力追求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恒久信赖,建立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沟通机制。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