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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近一年未领取一毛钱起诉“东家”
发布时间:2014-02-25 09:30:04
员工上班近一年未领取一毛钱起诉“东家” 原告系被告公司的管理人员,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接受了该公司的任用书。2013年2月,被告公司综合部口头通知原告“不通知上班就不来了”后,并未发放给原告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份的工资。截至2013年9月20日,原告多次索要被拖欠的工资,被告均予以推脱,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原告的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共计10个月的报酬人民币59907.7元;按规定支付原告一个月的额外工资8255元;按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8255元;支付逾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利息收入16774.10元。 来源:
惠济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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