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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恋分手 男子凭存款回单状告前女友还款
发布时间:2014-02-28 10:39:32


    本网讯(赵令崧)  一对姐弟恋情,终因年纪相差悬殊,女子最后提出分手,双方由此反目,男子遂以银行回单将女子告上法庭,请求女子偿还恋爱期间借款20 000元。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

    2012年5月,原告黄某与被告范某在一次朋友聚会时经他人介绍认识,尔后通信往来密切,发展成为情侣关系。2013年初,因发现双方年龄相差悬殊(相差12岁),被告范某主动终止情侣关系,因语言不和,引起双方不断争吵。2013年1月18日和同年4月10日,原告黄某两次共将20 000元钱存入被告范某的银行账户。情侣不成双方反目后,原告以其两次存入被告银行账户的钱是被告向其借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

    被告范某辩称,因原告在本人面前哭诉无力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求本人借47 000元给他还贷款,经不住他多次的苦苦哀求,本人于2012年6月26日10点26分在工商银行取出50 000元现金后当场在银行大厅借给被告47 000元。因当时考虑两人是情侣关系,所以没有要求其写借条。原告存入本人银行账户的20 000元是还本人的借款,原告尚欠本人27 000元,现却翻脸赖账不还,反口说本人借他20 000元。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诉求,并责令原告立即向本人偿还人民币27 000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主张其于2013年1月18日和2013年4月10日将20 000元打进被告的银行账户是被告向其借款,但没有被告的借条,被告对此又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银行存款回单,只能说明有打款的事实存在,不能说明是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辩称该20 000元款是原告偿还自己的借款,并提供其2012年6月26日在银行取款的业务凭证。该业务凭证也只能说明被告有取款的事实存在,不能证实是被告取款后转借给原告的事实,故对被告这一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在答辩中请求法院责令原告立即偿还尚欠27 000元,因被告未提出反诉,故法院对这一请求未予审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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