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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初二女生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4-02-28 10:55:31


    本网讯(王维鹏 孙居芳)  新乡市辉县市一名19岁的男子李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13岁的初二女生侯某,二人见面后开始“谈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2月26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本以为“双方两厢情愿,应该没事”的李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3年9月,时年19岁的李某通过QQ认识了侯某。通过聊天,李某了解到侯某就住在邻村,相隔不远,没过几天便相约见面。10月10日,二人正式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侯某告诉李某,自己13岁,正在上初二。10月18日、10月27日、10月28日,李某先后在自己家、宾馆和侯某发生3次性关系。在庭审现场,当被问到自己当时知不知道已经犯强奸罪时,李某说:“我觉得双方两厢情愿,应该没事,就没想那么多。”

    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侯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与侯某发生性关系,给侯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较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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