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昌婵) “80后”男子蒋小茂“艺高人胆大”,在同一小区玉龙花园频频作案,短短一个月内疯狂盗车五次,涉案价值近一万五千元。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蒋小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蒋小茂分别退赔失主蒋某、唐某、段某、李某车辆被盗损失款人民币一千九百三十七元、三千二百二十元、二千七百三十元、一千九百六十元。
2013年1月11日24时许,蒋小茂伙同他人窜到全州镇城北商住楼楼下,将蒋某停放的一辆价值1937元的电动助力车盗走。2月19日的晚上,蒋小茂窜到全州镇玉龙花园12栋1单元楼梯口,将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3220元的二轮摩托车盗走。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蒋小茂窜到全州镇玉龙花园5栋3单元楼下楼梯口旁,将唐春停放的一辆价值2448元的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已追缴并发还失主)。2月24日22时许,蒋小茂窜到全州镇玉龙花园15栋2单元楼下楼梯口对面的花圃旁,将段某停放的一辆价值2730元的二轮摩托车盗走。3月9日20时许,蒋小茂窜到全州镇玉龙花园70栋3单元楼梯间,将李某的一辆价值1960元的助力车盗走。3月18日的晚上,蒋小茂窜到全州镇玉龙花园57栋1单元楼下楼梯间里,将易海停放的一辆价值3768元的二轮摩托车盗走(已追缴并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小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小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追缴,因此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