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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无视生效判决 抗拒执行被判一缓二
发布时间:2014-02-28 10:17:30


    本网讯(黄义辉 刘玲)  2月28日,湖南宜章法院刑事庭审理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周某为其不明智行为付出了代价。

    2001年10月19日,周某和他们合伙办理的鞭炮厂发生安全事故,致使务工人员钟某受伤后死亡。2002年8月23日,钟某的父亲(下文称钟父)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经一审、再审,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3日,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宜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要求周某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钟父经济损失74323.20元。民事判决生效后,周某一直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无奈之下,钟父于2004年11月17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宜章法院执行局干警数次约谈周某,希望其自觉履行义务,遭到其敷衍、搪塞。之后,执行局干警们查得,周某于2007年花费数万元于老家建起一栋三层小楼并自购摩托车一辆。其本人于宜章租房经商。鉴于此,宜章法院依法扣留周某所有摩托车一辆,并依法将其拘留。期间,周某仍未向钟父支付赔偿资金。嗣后,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刑事拘留。之后,执行干警多次赶赴看守所做周某的思想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周某最终转变态度并通过其亲属向钟父支付了赔偿款106000元,也因此取得了钟父的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具备执行判决的经济能力却数年来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悔罪表现、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宜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司法义务不容轻慢,消极抗拒将面临法律惩罚,非理性之选、可取之举。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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