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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供电公司一部门主任受贿42万获刑11年
作者:马超 徐晓红 王昌圣 发布时间:2014-03-03 13:55:52
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作后屡获提拔,担任供电公司部门主任后,疯狂捞钱。然后,面对检察机关的审讯,却百般狡辩、拒不认罪。然而,检察机关凭借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将其绳之以法。 2013年4月10日,经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六合区法院对公诉方指控原南京市供电公司六合营业部副主任蔡登荣共计人民币42万元的受贿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没收个人人民币17万元。 关注热点 敏锐发现线索 近几年来,南京市六合区矿产资源被疯狂盗挖,政府屡禁不止,群众怨声不断,媒体时有报道,南京市供电公司六合营业部(以下简称六合营业部)却对政府整顿禁令置若罔闻,违规向非法采矿企业供电。与此同时,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陆续收到多封关于六合营业部领导涉嫌受贿的举报。2012年5月,该院经分析研讨,蔡登荣这个名字引起办案人员的注意。 蔡登荣,男,1979年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毕业,到当时的六合县供电局工作后屡获提拔,于2010年担任南京市供电公司六合营业部副主任,负责六合区配网工程的建设、生产、经营及维护,是时任营业部主任赵维贤手下最得力的干将,为人江湖气十足,消费奢侈,与六合区数名电力工程承包商关系密切。 专案组经过全面研究后,决定对蔡登荣展开初查,全面搜集蔡登荣家庭、房产、银行记录、车辆、话单等个人基础性信息,接着是搜集其兴趣爱好、个性性格、社会交往、朋友圈的信息,进而了解其行业规律以及权力集中点、灰色利益点。 通过对上述信息的调取和汇总分析,办案人员发现两处疑点。第一是蔡登荣于2011年和2012年分别购房一套,其中2012年所购房屋房款175万元系全款一次性支付。蔡的妻子为小学老师,其父母为退休干部,仅仅依靠其家庭合法收入,根本无法支付该笔款项。 二是,蔡登荣平时与六合区电力安装公司老总丁某、陈某、宋某三人来往甚密,这三人2010年至2012年在六合区承接了大量电力建设工程。其中丁某原在盐城做工程,在2010年蔡担任副主任后转战六合,并迅速在六合发展壮大。 专案组随之对丁某三人展开初查,丁某到案后交代其于2010年秋在六合做了一个总额在52万元左右的电力施工工程,2011年春节前工程结束后,蔡对其说从工程款中提出30万元,他和六合营业部主任赵维贤要用。丁某为了以后能在六合继续做电力工程,只有答应。 与此同时,已被立案查处的赵维贤也供称,2011年春节前,蔡登荣曾对其谈到丁某当时所做项目利润大,准备让其拿30万元出来“孝敬”他们俩。几天后蔡登荣说30万已要到,两人一人一半,其中的15万元现金给了自己。随后陈某、宋某也陆续交代了分别向蔡登荣行贿3万元、10万元的情况。 排除干扰 果断进行立案 至此,专案组认为直接接触蔡登荣,与其正面交锋的时机已到,于是蔡被迅速传唤到案。蔡到案后,态度极其嚣张,对办案人员所有的问话拒不回答,翻来覆去只有一句话:别人怎么说是他的事,我没收过别人的钱,有证据你们随便处理。 几经交锋,审讯始终无法取得进展。同时,此案的查处也引起了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关注,各种办案干扰骤然而至。 办案人员通过调阅丁某几年内在六合区所做全部工程的合同及付款材料,找到了丁某所谈的其于2010年秋所做的总价在52万元左右的建设工程合同和付款凭证,建设工程合同显示该工程开始时间为2010年7月份,付款凭证显示该工程的付款时间为2010年12月底。 另一方面,经过对蔡登荣进行的几场艰苦交锋,蔡登荣供称,其收丁某钱的事情是真,只不过收钱的数额是15万元,而且他已将这15万元钱全部给了赵维贤,担心赵维贤肯不收所以才说从丁某处拿了30万元,两人每人分得15万元。蔡登荣的辩解看似合理,实际却经不起推敲,这一点从各种言词证据和书证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一波三折 笔迹鉴定破伪证 在对蔡登荣进行的后续审讯中,关于收受陈某、宋某贿赂的情况,蔡登荣辩解称陈某所给3万元钱是陈某对其的馈赠行为,宋某给他的10万元全是代表单位收取且全部用于公务用餐支出,该笔钱由其下属李某某送至六合某饭店,该饭店老板蔡某出具的收据和两人证言可以证明。 办案人员立刻察觉其中必有蹊跷,面对蔡的辩解,办案人员没有一味否定,而是从侧面入手,通过再生证据的搜集来查明真相。对于蔡登荣律师提供的蔡某出具的收据,办案人员委托鉴定机构对此收据进行了笔迹鉴定,证实收据书写为蔡登荣案发后。在对李某某、蔡某出具了鉴定结论后,二人均承认二人之前所做证词不实,且系蔡登荣家属要求不得已为之。办案人员再次询问陈某,陈某证言显示蔡登荣关于馈赠的辩解毫无根据。 与此同时,办案人员再接再厉,通过对蔡登荣话单比对分析和蔡登荣手下中标的多个电力工程的排查,办案人员又陆续获取了朱某、林某等多名供电公司老总关于对蔡登荣行贿的证词,累计行贿数额近50万元,但蔡登荣对此均予以否认。办案人员认为,以上多人证词虽未得到蔡登荣口供的印证,但能够使法官增强蔡登荣构成受贿罪的内心确信,促进对蔡登荣的有罪认定。 办案组讨论后认为,根据多方言辞证据及书证,蔡登荣涉嫌总额42万元的受贿犯罪已足以认定。此案遂侦查终结,并对蔡登荣以涉嫌受贿共42万元移送审查起诉。在法院审理阶段,虽然蔡登荣仍不认罪,对其受贿事实全面否认,但通过完善的证据链条的展示,在没有蔡登荣有罪供述支撑的情况下,蔡登荣共计42万元的受贿事实,依然全部得到法院的认定。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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