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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拿自家无产权房行诈骗被判一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4-03-03 09:43:11


    本网讯(李晓理)  买卖房产必须自己拥有产权,产权不明晰法律禁止交易也不能实现交易。房产买卖事宜很专业,稍不注意就会上当受骗,但骗子就专钻这样的法律空子。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以买卖自家依法不能转卖的房产诈骗案件,被告人岳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今年49岁的岳林,在郑州市二七区有一套他母亲的拆迁安置房,其中有18平米系房管局公房,房管局的18平米户主每月都要交房租,不允许转租、买卖,只许居住,因此该套房产没有房产证。岳林明知上述情况存在,但为了弄钱铤而走险。2012年9月22日,岳林在房产中介公司,掩盖其母亲居住的房屋系公私共有产权不能转让的真相,用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了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7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支付给岳林定金1万元,合同更名为张某后再支付岳某12.5万元,房产证办下后将余款支付完。张某依约将1万元定金支付给被告人岳某,后被告人岳林为骗取12.5万元,伪造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维修基金缴纳证明,由于破绽明显让被害人识破后向公安机关报警,2012年10月21日诈骗犯罪嫌疑人岳林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产买卖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欲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岳林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岳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万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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