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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结伴多次持刀抢劫分别获刑八至十年
发布时间:2014-03-03 10:10:51


    本网讯(黄隆瑾)  因没有钱花,三名少年竟结伴持刀抢劫,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痛代价。2月28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小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小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小李、小温、小黄窜至石城县某工地前的河堤边,见被害人徐某独自一人便产生抢劫的念头。小李将刀架在徐某的脖子上,小温则将徐某脖子上的白金项链抢走,小黄试图抢走徐某的包,徐某被迫从包里拿了400元现金给小温,小黄又将徐某的一部手机抢走。第二天,三被告人各持一把西瓜刀窜至石城县某练车场,发现被害人何某和温某坐在练车场内聊天,三被告人便上前将西瓜刀架在被害人何某和温某的脖子上,小温和小李将温某一条钻石项链及一个银手镯抢走,小温将何某的一部手机抢走。三被告人抢劫何某遭到拒绝后,用西瓜刀将何某砍伤,何某被迫将身上700余元交给三被告人。同年5月下旬,三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伊某脖子上戴了金项链遂产生抢劫的念头。因看到伊某是孕妇,小李便叫小温、小黄把刀扔在地上。三被告人上前将伊某围住,并强行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后三被告人又试图将伊某的包抢走,但因伊某将包放在肚子上并声称怀孕,三被告人担心出事才放弃。综上,三被告人共实施抢劫三起,抢劫财物总价值11150元,赃款被挥霍一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李、小温、小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其财物抢走,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持刀抢劫,并至一人轻伤甲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何某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李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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