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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员“利用”手中权索贿放行被判一缓一
发布时间:2014-03-03 13:21:08


    本网讯(彭振林 王永军)  充分“利用”手中权力,小质检员也能发横财,但终究逃不过法律制裁。近日,湖北省潜江市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质检员左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左琴早年进入潜江一家公司担任质检员,负责公司原材料的质检工作,其公司原材料的采购需要左琴的质检合格签字。左琴“充分”运用了手中的这样一项权力。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间,左琴多次向供应商巩某索取钱财,巩某多次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满足左琴的要求,前后共计55000元。在收到巩某的汇款后,左琴顺利地让巩某的原材料通过质检,销售给其所在公司。2013年6月,经人举报左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亲属在调查期间代其退缴了全部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左琴利用其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质检员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考虑其退赃情节,遂做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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