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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弃车逃逸致一人亡被判三缓三
发布时间:2014-03-03 14:03:46


    本网讯(储德水)  交通肇事弃车逃逸致一人死亡,虽支付巨额赔偿,仍被判刑。2013年2月17日,上饶市信州区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刘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3年6月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刘建驾驶轿车沿行驶至通达快运营业部门口时,碰撞前方行人童丽仙,致使被害人童丽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建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康建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建请路过行人章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离开事故现场前往交警支队等候调查。后被告人刘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720,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建在事故发生后虽然请证人章超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并未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前来处理,而是离开现场后联系他人前去投案,主观上具备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被告人刘建自愿认罪,在交通肇事后及时请他人报案,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作出上述判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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