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丈夫生理缺陷不能生育 妻子诉请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3-06 08:43:06


    本网讯(覃光浩)  人们常说婚姻有“七年之痒”,广西武宣县一对夫妻结婚7年多未有生育,影响夫妻感情,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驳回。2014年3月6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纠纷案,判决不准许刘艳红与陆某离婚。

    妻子刘艳红与丈夫陆某于2006年8月在柳州打工时认识恋爱,同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来妻子刘艳红迟迟未能怀上孩子,二人遂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是丈夫存在生理缺陷导致不能生育。经过多番治疗后,丈夫的病情仍不见好转,求子心切的刘艳红,对丈夫多有怨言,而陆某脾气也渐渐变得暴躁起来,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时有争吵现象发生。2008年双方又外出打工,到2012年6月双方在广东打工期间,刘艳红自行离开丈夫回到柳州,之后双方联系很少。

    2013年12月27日,刘艳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武宣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与陆某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双方自行认识后自由恋爱结婚的,双方婚前有一定了解,感情基础比较好。双方结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方面的原因产生一些矛盾是正常的,只要相互理解,争吵是可以避免的。现原告与被告虽然已分居一年多,双方联系较少,但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双方应该加强联系,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增进夫妻感情,共同建立幸福和谐的夫妻生活。据此,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