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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生劫持女医生终审获刑5年
作者:刘志月 王田甜    发布时间:2014-03-06 10:00:42


    因害怕承担被撞伤者的医药费,18岁的湖北武汉一名大学生陈某拿起水果刀架在了值班女医生的脖子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审宣判后,陈某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今日认定陈某犯绑架罪成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16时,陈某骑自行车返校,途中将老年妇女樊某撞伤。尔后,陈某与樊某的家属一同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樊某经医院拍片确诊为右手手腕骨折。后双方因住院费产生不同意见,情急中,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刺向李某胸部,将其刺伤。为逃离现场,陈某冲入值班女医生段某的办公室,持刀将段某劫持至医院门诊大楼外,被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包围,形成对峙。19时许,陈某乘坐警方提供的警车挟持人质逃至一偏僻路段时,被特警制伏,女医生段某安全获救。

  2013年12月12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并不构成绑架罪。

    武汉中院认为,陈某骑自行车将他人撞伤,在医院诊治期间,因住院治疗费用问题与伤者家属产生纠纷后,为离开现场,持刀将医院女医生劫持为人质,并与接警后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对峙,要求警方满足其不法条件,在对峙期间,陈某始终将刀架在人质的脖子上,对人质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对其定罪处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

  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介绍,绑架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暴力型犯罪,我国刑法一直对其处以重罚。本案中,陈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行为控制能力和是非辨认能力不强,一时冲动导致犯罪,其绑架行为没有给人质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陈某归案后亦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可认定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同时,考虑到陈某被捕前是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等因素,判处罚金1000元。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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