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九龙坡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作者:徐伟 陈世荣 发布时间:2014-03-11 10:32:24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现场缴获赃款18万元,扣押涉案车辆1台。经初步查证,涉案金额高达1500余万元,涉及群众900余人。 65岁老人为求2分高利息 鼓动全家参与“投资”被套35万 2013年8月份,张大妈第一次听说川兴重庆公司是从朋友哪里,几个平日里在一起玩耍的老头老太太都有投资川兴重庆公司的项目。几个人闲下来议论纷纷,像是捡到了大便宜,听得张大妈心里直痒痒。 张大妈今年65岁,从单位退休后就一直闲赋在家在带孙子,眼见着孙子越来越大。每日里就只有和老朋友们打打小麻将过日子。2013年9月28日,在老朋友的鼓动下,张大妈参加了川兴重庆公司在白市驿某农家乐组织的一场活动。 张大妈放眼一望,黑压压的四辆大客车挤满了老头老太条们。大伙儿围坐在一间狭窄的会议室里,戴经理握着话筒滔滔不绝的讲述公司的光荣历史。据戴经理介绍,公司在云南省绥江县有约3000亩竹林,年产值300余万元。同时,公司还耗资2000多万在大足龙水湖投资了一家集养老、休闲、度假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酒店。因为现在资金缺乏,所以酒店建设项目暂时停工,并且,公司愿意以每100元支付2分利息进行借贷。为了表明诚意,公司对当场签约投资的群众,当场支付当月利息。按照每人投资1万元计算,扣除利息,实际投资仅需9千8百元。 经过鼓动,张大妈迫不及待的掏出工资卡,将两口子两个月的工资约1万元全部刷了进去。拿着公司发放的工资本,张大妈有种莫名其妙的窃喜。“反正存钱在哪里都是存,这儿的利息可比银行高得太多。” 9月30日,王大妈的女儿也在母亲的“介绍”下,投资了30万元。10月26日,王大妈又追加“投资”1万元。10月26日,张大妈的丈夫贺老爷也追加投资4万元。就这样,一家人共计36万元存款全部投入了川兴重庆公司的大足龙水湖酒店建设项目。 老人跳坝坝舞集体被忽悠 73岁老人“被投资”2万元 与张大妈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很多,其中,谢大爷就属于散户一类。 谢大爷今年73岁,老伴去死后他一个人几乎天天泡在杨家坪步行街。这里的老人们经常聚在一起跳舞、聊天、聚餐,只有这样他才不会感觉到那么孤独。 2013年10月5日,正在步行街黄桷树下聊天的谢大爷突然接到了一个年轻小妹发来的传单。 “大爷,我们公司在北碚农家乐有个免费活动,留个电话邀请你参与参与。”看着大伙儿踊跃报名,谢大爷也抖抖索索填写上了自己的电话号码。 在北碚的某农家乐,川兴重庆公司的员工套用招数,首先就是讲大家聚集起来洗脑。通过介绍川兴重庆公司的项目,鼓动大家想正在建设的大足龙水湖项目投资。并以2分的利息回报引诱老年朋友进行投资。 10月7日,小心翼翼的谢大爷投入了2万块钱,当场拿到利息的感觉倍儿爽。11月7日,谢大爷拿着工资本到该公司位于杨家坪步行街的办公地址领取了第二个月的利息,同时,主动要求追加投资1万元。 2013年12月,2014年1月、2月,谢大爷分别领取了400元利息款,这让他心里特别踏实。无形中,谢大爷也成了川兴重庆公司投资项目的说客。只要遇见那种还抱着现金存银行的“傻帽儿”,谢大爷必定口沫飞溅地像其推荐龙水湖投资项目。没想到,平平淡淡过了一辈子,到了老年还能做一回“投资人”。 可惜好景不长,2014年3月初,他接到了一通九龙坡警方的电话,请其到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协助调查川兴重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调查。挂断电话,谢大爷浑身发抖,这可是他1整年的退休金啊。 退休老警义务“演出” 化妆潜伏捣毁吸储毒窝 已经退休的冉大爷曾经是九龙坡区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一名民警,这天,突然接到支队电话请他“出山”,协助侦查一起专门针对老年朋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冉大爷二话不说,应承了下来。 2014年2月底,冉大爷化装成一位普通老人,找到在西城天街办公的川兴重庆公司,并希望“投资”。通过近一周的侦查摸底,警方渐渐摸清了整个公司的运营情况。 原来,每一笔吸收的存款并没有按照大伙儿的想象进行投资,反而是由公司老板、经理和业务员瓜分。业务员专门负责发传单、做宣传,以及对参加活动的老人洗脑,每笔业务提成投资额度18%至20%,公司经理每月提成总金额的5%至8%。负责讲课的老师提成2%至5%。而公司的老板提成57%,并负责所有投资的利息支付、活动支出等等。为了营造“基本事实”的真相,该公司老板刘某还在大足龙水湖租下了一层楼,约400平米,并带领“投资人”赴大足“项目现场”进行参观。给老人们造成各种假象以骗取大家进行“投资”。 2014年3月8日,九龙坡警方集约40名警力对川兴重庆公司位于杨家坪步行街的办公点进行了突袭,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现场缴获赃款18万元,扣押涉案车辆1台。目前,16名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警方3招教你识破非法吸储骗局 九龙坡警方专门针对这些面向老年人的经济犯罪特点进行梳理,并向广大群众提供3招防范类似陷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四点主要特征: (1)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生产经营、商品交易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性质。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融资类型是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够实施的,则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为前提。二是一些发生在生产经营与商品交易领域的行为,或者是一些带有传销性质的本身非法的领域的 行为,往往不存在需要批准与否的问题。 (2)公开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媒介,如媒体、互联网、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否则无法让社会公众知道,犯罪行为难以达到目的。 (3)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仅仅是在本单位职工内部筹集资金,或者是在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即使筹集的资金数额再大,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还本付息的承诺。即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额回报。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有之意,只有承诺一 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才符合“存款”的特征,如果没有还本付息的承诺,就不具有“存款”的特征,行为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屋产权份额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不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承诺回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等等。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