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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犯罪增多呼唤健全社会保护机制
作者:马超 庾向荣 颜艳   发布时间:2014-03-12 10:07:2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2013年度女性犯罪审判报告。报告显示,2013年,该院共审结女性犯罪案件91件,占全年审结刑事案件的5.77%;涉及女性被告人106人,判处女性罪犯103人,占全年判处罪犯的5%。

    形式以非暴力犯罪为主

    在吴江法院去年审理的91件女性犯罪案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39件,占42.9%;侵犯财产类案件25件,占27.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又主要集中在“黄赌毒”案件,共33件,占84.6%,占总数的36.2%;侵犯财产类案件主要为盗窃案件,共18件,占72%,占总数的19.8%。暴力案件10件,占11.0%。

    “这表明虽然女性犯罪的种类较多,但以非暴力犯罪为主。”该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沈丽介绍说,女性犯罪群体以中青年为主。103人中,有49人在18至35周岁之间,占47.6%;其次,41人在36至50周岁之间,占39.8%。

    就文化程度而言,女性犯罪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经统计,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为19人,占18.4%;初中文化的有46人,占44.7%;小学文化的有24人,占23.3%;14人为文盲,占13.6%。

    与文化程度低成正比的是女性犯罪人的职业结构,女性犯罪人员以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农民工或者无正当职业的人员为主。在103名女性犯罪人员中,76人为非吴江户籍人口,占73.8%。

    在103名女性犯罪人员中,只有1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余102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大都能主动退赃退赔。

    犯罪环境相似多为从犯

    报告指出,在91件案件中,有82件为故意犯罪案件,其中32件系共同犯罪,占39.0%。97名故意犯罪被告人中45人为共犯,占总数的46.4%。从案例中可以看到,与男性共同犯罪的共28件,占87.5%。在男女共同犯罪中,女性通常处于从属地位,仅起到配合男性犯罪的作用。

    在高发的侵犯财产类案件中,盗窃罪占据首要位置。综合整体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女性盗窃案件发生于工厂、公司宿舍或合租房内,犯罪人往往与被害人系工友、老乡或室友,对被害人的财物放置习惯较为熟悉,知道被害人的财产状况及银行卡密码。

    就涉黄案件而言,女性犯罪人也较多涉及。一些娱乐场所为了营利,公开容留“三陪”女吸引顾客;众多街头巷尾无名发廊、美容店由于成本低、流动性大而“遍地开花”,成为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的主要场所。犯这类罪的失足女性往往过了妙龄之年,随着年龄渐大,她们往往会选择自立门户,开设、管理、经营发廊、美容店等卖淫场所。

    就赌博案件而言,犯罪多发生在犯罪人自己开设或夫妻、朋友共同开设的棋牌室里。以共同犯罪为主要类型,分工明确。这类案件的女性犯罪人年纪稍大,45周岁以上的占近一半。

    就涉毒案件而言,贩毒的女性罪犯自己本身都是吸毒人员,她们往往是通过“以贩养吸”的方式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女犯罪人也都是吸毒人群,且以18至25周岁的年轻女性居多。

    法律意识淡薄是重要原因

    任何犯罪都不是由单一和简单的原因引起的,女性犯罪也同样如此。对此,报告认为,从自身因素来讲,爱慕虚荣,喜欢攀比,贪图安逸,是女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女性不踏踏实实做本职工作,而是好逸恶劳,贪恋虚荣,喜欢炫耀,追求舒适的生活,社会上一些投入小、回报高的不正当职业就成为她们的首要选择,如开设赌场、容留卖淫等。”沈丽介绍说。

    也有一些有稳定工作的女性,因为贪婪心理作怪,采取非法手段获利,从而构成犯罪。如杨卫红职务侵占一案,被告人杨卫红系某公司部门经理,收入待遇较好,但她仍不满足,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伙同下属共同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达到21万余元。

    从家庭因素看,很多女性犯罪者,特别是青少年女性犯罪者,父母都在外打工,她们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足够的关爱,缺乏管束、失去教养。她们无心上学,早早地辍学,脱离学校进入社会,脱离集体的保护,脱离了正规教育环境。

   “这就导致大多数犯罪的女性是初小文化,文盲也占据较大比例。由于文化水平低,女性犯罪人法律意识淡薄,头脑中没有法律约束的概念,不懂法、不知法、不畏法的情况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沈丽表示。

    沈丽认为,正是因为没有受过正规系统的教育,所以女性犯罪者很难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愚昧和野蛮是一对孪生姐妹,在遇到问题时,文化程度低的人往往会采取片面、极端、偏激甚至是简单粗暴的方法来解决,很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与此同时,社会也缺乏相应的保护机制。从社会层面上来说,外来人口涌入城市,游离于本土社区之外又与新居城市社区高度隔离,她们对城市缺乏认同感、归属感,难以融入城市的生活,加上常遇到就业难、收入低、社会福利待遇不平等的社会压抑,会产生心理上的偏差。

    为弱势女性健全社会保障

    在我国,家庭、学校、社会构成了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层层屏障。如果这些保护屏障出现了破损,就很容易给女性的健康成长带来不良影响。为此,沈丽认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加强家庭教育,摒弃重男轻女的思想,给未成年子女更多的家庭关爱,是每个家庭的职责。

    “贫困导致犯罪。在经济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今天,仍有一些人处于贫困线上,特别是一些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缺乏技术和劳动能力的女性。”沈丽说,当物质需求得不到满足,又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时,便会产生犯罪的念头,不惜铤而走险,实施诸如盗窃、诈骗,或从事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沈丽认为,应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福利在人与人之间合理分配,兼顾公平,保证城镇下岗女工、待业女青年、农村妇女维持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为社会防控女性犯罪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教育对人的思想的形成和行为的发生起着先决作用。”沈丽表示,应加强对女性的社会文化引导,提倡高尚的精神追求,抛弃粗俗低级的娱乐方式,坚决遏制色情文化、暴力文化,纠正女性商品化的错误观念,宣传自立、自尊、自强的健康女性形象。

    针对女性犯罪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头脑中没有法律约束的概念,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这一普遍存在的情况,沈丽认为,有关部门应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女性的法制观念,让更多的女性知法懂法、尊法守法。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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