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广西两男子海口持械抢劫75000元分别获刑12年
作者:毛雷 沈玉华 崔善红   发布时间:2014-03-13 09:56:11


    广西籍男子刘某生、廖某东在海口手持钢管抢劫他人75000元。近日,刘某生、廖某东均被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4月,被告人刘某生(现年31岁,广西玉林人)、廖某东(现年39岁,广西玉林人)与黎某南、庞某(两人均另案处理)预谋抢劫他人财物。经过事先踩点及商量分工,四人确定了被害人王某安、邝某金为作案目标,海口市丘海大道海秀桥下为作案地点。

  2013年4月9日9时许,由被告人廖某东骑摩托车载着庞某在罗牛山肉联厂处等待抢劫目标。被告人刘某生骑摩托车载着黎某南在丘海大道海瑞桥处等待抢劫目标。四人汇合后,跟踪被害人王某安、邝某金至海秀桥时,由被告人廖某东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王某安的电动车逼停,黎某南和庞某持事先准备好的钢管下车对被害人王某安、邝某金实施抢劫,被告人廖某东与刘某生驾驶摩托车在旁边接应。黎某南与庞某持钢管将被害人王某安、邝某金打伤,并将邝某金携带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5000元。

  得手后,被告人刘某生骑摩托车载着黎某南,被告人廖某东骑摩托车载着庞某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刘某生分得赃款人民币17500元,被告人廖某东分到赃款人民币15000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安、邝某金受伤害均构成轻伤。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生、廖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人民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