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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镊子党”闹市扒窃100元获刑八个月罚一千
发布时间:2014-03-13 15:45:02


    本网讯(饶海泉)  公共场合携带凶器行窃,数额虽小也构成犯罪。3月12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扒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国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张国飞曾因盗窃行为被丘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到县城买东西,因身上带的钱不够,遂产生了“干一票”的想法,于是在街头随意寻找目标。当闲逛到某超市附近时,见到前面一名男子的后裤兜里有钱露出来,便尾随上去,用随身携带的医用止血钳夹出100元的一张后离开。当被告人自以为得手,正在窃喜之际,殊不知已被一旁的便衣警察盯个正着,迅速将其抓获。

    审理中,被告人张国飞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飞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张国飞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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