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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干部受贿20万获刑10年
作者:潘从武 李君霞 沙法宣   发布时间:2014-03-17 10:42:32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干部罗某,在负责监督抽取评标专家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数次收受水利厅工程招投标专家库成员曹某贿赂款共计20万元。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罗某犯罪所得20万元也被予以没收。

    罗某供述,2009年9月初,曹某叫他吃饭,同来的还有陈某。席间,陈问罗能不能在专家库抽取专家时帮个忙抽到自己熟悉的专家,罗当时没有表态。吃完饭后,曹某问罗某:“这事怎么办?”“得花钱打点领导才能办啊。”罗某回答。

    几天后,曹某给罗某一个装有15万元的纸袋,“拿上就走了”,罗某交代说。2009年9月下旬,曹某又给了他3万元。2009年12月,曹某又给了他两万元。

    罗某说,因他是水利厅建管处的工作人员,抽取专家的电脑在他办公室。一般情况下,抽取专家的按钮由业主来按,由建管处的工作人员给专家打电话联系。但在陈某抽取专家时,罗让陈自己打电话与专家联系,如果抽到陈不熟悉的专家,在打电话时就会拨错号码导致拨打不通或不在服务区。经过罗的同意,就可重新抽取专家,直到抽到陈熟悉的专家为止。

    曹某说,2009年9月,新疆和田地区吉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某找到他,告诉他吉音水库工程施工项目马上就要招标了,上面领导安排了招标的事,问他能不能使其推荐的企业中标,他说得找水利厅建管处的人。后来,他就介绍陈与水利厅建管处干部罗某认识。之后,陈分3次将20万元交给曹,再由曹转交给罗。

    钱送出后,陈在招标过程中遇见的4位评标专家都比较熟悉,经过操作,陈打招呼的新疆华能开关有限公司、中滇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都中了标。

    2012年5月8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反映罗某受贿问题。检方以罗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5月29日,检方将罗传唤到乌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进行询问,5月30日对其刑事拘留。

    2012年6月15日,罗的亲属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退赃款2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认可,他辩称自己没有收受20万元的贿赂款。但陈某的证言证实了罗某受贿20万元,以及他自己顺利拿到工程的事实。

    近日,乌市沙区法院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另外,罗某犯罪所得20万元也被予以没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招投标工作中提供帮助及便利条件,并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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