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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小三同居生子 原配起诉离婚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4-03-17 10:09:43


    本网讯(赵全能)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法院审理了一件离婚纠纷案件,该案原告以被告系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为由,起诉要求除判决准许二人里婚外,还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原告王燕诉称,其与被告周某是2008年年初自由恋爱认识,不久后便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08年10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9年3月生育一子。二人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为了家庭生计,被告出门打工,起初还经常汇款供家里开销所用。但从2011年10月开始,被告就一直没有汇钱回家,后经多方打听才知晓被告与打工认识的一女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已有一个7个月大的孩子。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3万元。被告对原告所提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二人无法达成和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系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与原告王燕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二人离婚。本案中周某与她人同居,有重大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应给予原告相应的赔偿,但根据被告的实际经济情况,原告所请求的数额可以适当减少。

    故此,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准许原告王燕与被告周某离婚;2、二人所生小孩由原告网燕抚养;3、被告周某赔偿原告王燕1.8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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