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注册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880余万元。3月14日,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文昌、吴超刚、刘武龙有期徒刑10年6个月、10年、5年,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30万元、15万元。
2010年5月,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农民李文昌到桃江县桃花江镇找到了被告人吴超刚,要和吴到桃江再找人成立公司,于是吴便联系到被告人刘武龙、胡亚波(另案处理)之后,4人合谋由李文昌出资30万元注册成立了桃江县亚盛竹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公司),由胡亚波任法人代表,公司注册成立后取得了纳税人资格,方便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4人为逃避税务检查,以他人正常营业的一个木工厂谎称是亚盛公司的办公点并挂牌“营业”。其实该木工厂的经营户徐某某生产出来的桌椅,在生产、销售、进原材料等环节都是徐某某自负盈亏,与亚盛公司毫无牵连,在每逢税务机关检查时,由亚盛公司冒名顶替徐某某的木工厂应付检查。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份,金额18822181.12元,税额3199770.65元,价税22021951.78元。其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份,金额18248548.66元,税额3102253.12元,价税21350801.78元;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73623.47元,税额97517.53元,价税671150元。被告人李文昌、吴超刚、刘武龙、和胡亚波为了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予以抵扣,先后虚开农副产品发票1950份,金额22709985.45元,计提抵扣进项税款2952284.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