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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冒用他人身份犯罪被判刑 检察机关予以纠正
作者:马超 丁晓头 发布时间:2014-03-19 10:10:12
一些不法人员在冒用他人身份实施犯罪被抓后,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不暴露身份,将计就计用他人的身份认罪服刑。近两年来,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认真履职,发现3起冒用他人身份实施犯罪案件,目前有两起已改判,另一起已移送相关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2009年3月,来自广西的阿强随身携带本村另一村民的身份证伙同他人在江苏盗窃作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他一直冒用该村民的姓名、身份信息和前科情况,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5月被送交江苏省高淳监狱执行刑罚。 阿华是江苏省苏州市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8年2月因减刑刑满释放。刑释后的第二年,他在淮安花钱从黑市上购买了一本陈某的驾驶证,并贴上本人照片代替身份证使用。2010年10月因再次犯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阿华一直冒用陈某的姓名、身份,隐瞒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且系累犯的事实,最后被判刑3年9个月,次年6月被送交江苏省高淳监狱执行刑罚。 经检察监督,原审法院重新启动再审程序,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7月相继对以上两起案件重新作出刑事判决,纠正了犯罪主体身份错误。 “作为一个派驻监狱的检察机构,虽然我们的工作看似平常,但责任重大”。驻监检察室主任张凌武对此深有体会。他说,以上服刑人员基本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服刑期间无家属会见,也没有拨打过亲情电话,所以如果这些情况不掌握、不了解,对日常检察监督工作不到位,就有可能让这样的错案延续下去。 这三起刑事判决均因罪犯冒用他人身份实施犯罪,导致判决认定身份错误,高淳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对其主要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核实,过度依赖于口供及现有证据材料,网上身份信息比对马虎,确需外出调查的不调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核实,过度轻信侦查机关提供的身份信息及证据材料,调查、核实流于形式。 其次是居民身份证第一代证件科技含量较低,制证工艺比较繁琐,制发周期长,制作质量和防伪性能较差,极易被伪造、变造。目前正在使用的二代身份证尚不具有指纹信息识别功能,难以确保“人证同一性”认定,致使利用假身份证和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违法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加大打击买卖、冒用他人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对买卖、冒用他人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加快推进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和人口信息化计算机管理系统全面建设,确保全国联网的准确性,达到资源共享,切实提高司法效率。(文中人名系化名)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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