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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如何践行群众路线
作者:新疆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自力   发布时间:2014-04-04 16:28:26


    轰轰烈烈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始了。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而言,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针对中、基层人民法院。因此,如何践行群众路线就成为最接近人民群众的中、基层人民法院必须面对、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笔者从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的路径、主旨和应当注意的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的主旨

    “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要求。总要求的核心是解决突出问题,即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四风”问题;总要求的关键是解决主旨问题,即解决“性”、“心”、“清”、“情”、“行”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1、解决好“性”的问题,在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上下功夫。“性”就是党性。应当说“四风”是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的问题,而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党性问题。所以说,要解决好“性”的问题,就必须在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上下功夫。习近平总书记说得好:“学习是文明传承之途、人生成长之梯、党政巩固之基、国家兴盛之要”。因此,我们要紧紧抓住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契机,大兴学习之风,学习党章、党的十八大的各项决定、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讲话,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都始终“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政治斗争不停”。通过学习不断修身养性,提高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党性,始终与“四风”和“三股势力”作坚决的斗争,始终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解决好“心”的问题,在事业心、责任心、敬畏心上下功夫。“心”就是事业心、责任心、敬畏心。也就是说,我们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干部都要有事业心、责任心和敬畏心,否则,党的事业就发展不好、革命工作就实现不好、人民的利益就维护不好。所以说,要解决好“心”的问题,就必须在广大党员干部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敬畏心上下功夫。一是要牢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要树立党的事业至上、革命工作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要坚守“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的信念;二是要通过教育实践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不脱离人民群众、不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真正实现“党员干部是人民公仆”的庄严承诺;三是要通过教育实践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事业心、提高责任心、产生敬畏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总原则、总要求。

    3、解决好“清”的问题,在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上下功夫。“清”就是清正廉洁,就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坚守艰苦奋斗精神,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由此可见,坚守艰苦奋斗、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性了。所以说,要解决好“清”的问题,就必须在艰苦奋斗和清正廉洁上下功夫。一是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和“清正廉洁”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对艰苦奋斗和清正廉洁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落实规定、抓好监督。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我们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作善成,防止虎头蛇尾”的重要指示精神,常抓不懈,把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好、监督好。三是廉洁自律、坚守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教导我们说:“干部廉洁自律的关键在于坚守底线。只要能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就能守住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守住正确的人生价值”。

    4、解决好“情”的问题,在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上下功夫。“情”就是情感、就是情结,是指对外界刺激肯定或否定的心理反应,即深藏心底的感情。要解决好“情”的问题,就必须在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上下功夫。一是牢记规定,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时刻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时刻牢记《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规定。二是摆正位置。既然党和国家的根本大法、根本宗旨确定了人民群众的崇高地位,那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就都应时刻提醒自己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摆正自己的位置:一要明白你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你的,你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就会收回给于你的任何权力;二要懂得人民是你的主人,你是人民的仆人,哪有仆人不为主人服务的道理,反之人民就会辞退你;三要知道为人民服务是你的根本宗旨、是你的庄严承诺,你必须牢记自己的宗旨、兑现自己的承诺。失信于民就必将遭到人民的唾弃。三是坚决执行。“依法治国”是同时被写进我国的宪法和我们的党章的;“为人民服务”和“人民的公仆”是被同时写进党章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党章也是一个政党的根本大法。“有法(规)必依、违法(规)必究”既是法律实施的原则,也是执行党章的原则。所以说,作为党员和公民都必须不折不扣的坚决执行。

    5、解决好“行”的问题,在思想觉悟、提高能力上下功夫。“行”至少有这样两层含义:一是行动、行为、行径、行止的意思;二是能不能干、干得好不好的意思。前者是指人们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后者是指受思想支配的活动的程度,即能力问题。可见,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行动是思想的结果;能力决定行动的成败,行动反映能力的高低。所以说,要解决好“行”的问题,就必须在政治思想、提高能力上下功夫。如前所述,提高思想觉悟的最佳途径就是学习,提高能力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只要思想觉悟提高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就一定会改变,“老爷作风、衙门习气”就一定会纠正,“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就一定会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就一定会被唾弃,就能真正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只要能力水平提高了,就能“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就能“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就能“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就能“把人民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就能“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也只有这样,广大人民群众才不会“痛恨你、反对你、疏远你”,才会“赞许你、拥护你、追随你”。

    二、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的路径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夺取政权、建立国家的三大法宝之一,也是我们党巩固政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利武器,更是国家审判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就是要做到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就是说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解难。“一切依靠人民群众”就是说群众路线是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根本保证;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人民法院毕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开展任何一项活动时都必须遵循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律、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必须结合自身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做好以下工作。

    1、建好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处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线,位于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人民法庭一般都设置在偏远的乡镇和相对集中的农牧团场,承担着全国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民事案件和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商事案件以及部分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重任,还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可以说,人民法庭是最深入基层、最了解人民、最贴近群众的,是人民法院联系广大人民群众最好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的最佳窗口和主要场所。因此,人民法院要抓住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契机,按照“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法庭建设的总要求,在人、财、物上向人民法庭倾斜,搞好人民法庭建设,形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联系群众、乐于奉献的人民法庭队伍,为人民法院践行践行群众路线当先锋、打基础。

    2、建好立案窗口。立案庭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道关卡和窗口,人民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首先是从立案开始的。可以说,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印象就集中反映在立案大厅,立案庭的形象就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立案庭的性质决定了其最先接触各类案件、最先接触案件当事人,是人民法院最先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窗口和场所。因此,人民法院要抓住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契机,按照“便利于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于人民群众的方法”的“两便原则”搞好立案的窗口建设。把业务娴熟、经验丰富、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的审判人员充实到立案庭,搞好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搞好各项诉讼服务工作,为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带好头、开好局。

    3、做好审执工作。审、执是审判和执行的合称。审判和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环节,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都集中反映在审判和执行工作当中,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满意不满意也都集中体现在审判和执行工作当中。换言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好坏直接反映人民法院工作的好坏。开庭审理案件和案件执行工作虽然是审判工作的不同环节、有着不同的程序,但都与案件当事人直接相关、都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因此,人民法院要抓住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契机,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要教育审判人员树立群众观念、紧密联系群众、密切群众感情;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看得见的公正、可接受的行为、能理解的方式依法开展好审判和执行工作,在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过程中,既不能与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民群众发生言语冲突,更不能与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民群众发生肢体冲突,为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争先进、夯基石。

    4、做好党团工作。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和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共青团是党的参谋助手和后备军,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如果说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党、团员的积极性都没有调动起来、党团组织的作用都没有发挥出来,那么,也就可以说这个单位、这个部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因此,人民法院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好党、团支部的优良作风、充分发挥好党、团活动的光荣传统、充分发挥好年轻人活泼好动的特点和作用,深入基层、深入民间、深入群众,做好党、团工作,搞好党、团活动,开展“结对子”、“一帮一”、“联系点”、“传帮带”等形式多样、方法多变的与人民群众联谊的活动,为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谱新曲、做表率。

    5、写好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裁定书、判决书的简称,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后,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制作出的解决案件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争议或者程序事项和定罪量刑问题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传递公正、引导规则的重要载体,是人民法院的窗口之一,它代表着人民法院工作的水平、质量和形象。裁判文书的灵魂是说理。因此,要抓住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三大平台”建设的契机,充分发挥好裁判文书功能的社会性作用,用人民群众看得懂、看得明白的语言清楚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准确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正确释明法律及法理的内涵;把“说理性”和“公正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让诉讼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让人民群众理解和体谅人民法院的工作,为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开先河、做榜样。

    6、写好司法建议。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制度上、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向他们提出健章立制、科学管理、堵塞漏洞、亡羊补牢建议的一项司法活动。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一种好方法,是进行法制宣传和扩大办案效果的一种好方式,也是践行群众路线的一种好做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提出的建议要切中要害、要切实可行;撰写的司法建议要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切实提高司法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为人民法院践行群众创新貌、添光彩。

    7、坚持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审理各类诉讼案件时,吸收非职业审判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审判员一起审理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我国司法民主的主要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还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高效的基本途径,更是我国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尽可能多得聘请人民陪审员,尽可能多得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势,认真倾听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虚心接受人民陪审员的批评,为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谱新曲、做贡献。

    8、坚持“廉政监督卡”制度。为预防司法腐败,各级人民法院很早就制定了“廉政监督卡”制度。“廉政监督卡”制度是指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时,立案庭向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由原、被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的廉政问题进行监督,填写后反馈人民法院的一项诉讼监督制度。这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一项好机制,也是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的一种好方法。但是,在实施“廉政监督卡”制度过程中,有些法院坚持的不够好、执行的不到位,有些法官还存在着为难情绪,制度本身、执行环节等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要抓住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契机,在坚持“廉政监督卡”制度的同时,对“廉政监督卡”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和修订,为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写新篇、设“笼子”。

    三、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应当注意的问题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打击犯罪、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但是,审判、执行工作毕竟不同于其他任何工作,人民法院在践行群众路线时,应当正确处理好审判机关与群众路线的关系,应当遵循司法工作的规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程序性的问题。程序性是指人民在审理各类诉讼案件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立案、审理、执行等先后次序、步骤、程式进行。这些程序性的先后次序、步骤和程式就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公正。诉讼的程序公正是诉讼实体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质意义上的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公正。如前所述,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密切相关,因此不能说讲群众观点了、讲群众路线了、把人民群众放心上了、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了,就忽视审判活动的规律而不讲程序性了。那样,就会让人民群众产生怀疑,就会让人民群众感觉不公平、不公正,就会有违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初衷。

    2、关于中立性的问题。中立性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诉讼案件时,必须处于两个对立力量之间,始终保持中立的现状不能变。中立性是司法权最突出、最重要、最核心的特性,也是司法权存在的基础和灵魂,更是司法规律的本质属性。所以说离开了中立性,司法的公正性也就无从谈起。如前所述,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密切相关,因此不能说讲群众观点了、讲群众路线了、把人民群众放心上了、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了,就忽视审判活动的规律而不讲中立性了。那样,就会让人民群众产生误解,就会让人民群众感觉不公平、不公正,就会有违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初衷。

    3、关于平等性的问题。平等性是指人民在审理各类诉讼案件时,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待遇。平等性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有三层含义:一是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平等性体现公正性,公正性反映平等性。如前所述,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密切相关,因此不能说讲群众观点了、讲群众路线了、把人民群众放心上了、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了,就忽视审判活动的规律而不讲平等性了。那样,就会让人民群众产生误会,就会让人民群众感觉不公平、不公平,就会有违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初衷。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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