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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故乡在基层
作者:陈莉   发布时间:2014-04-10 16:54:25


    “法官应该工作在乡野,工作在闹市,工作在纠纷的人群中”,这是一本法官纪实录中的话。我以为,这正是法官的故乡在基层的恰当诠释。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详尽阐述过中国的国情,其重点突出两个字“乡土”,通过乡土二字勾勒出中国自古以来最本质的内涵:我们生活与故事发生的叙事空间是乡,此处的“乡”不仅仅是特指乡下而是空间维度,聚集与发生的地点以及生活的场景,进而引申出中国的矛盾绝大多数都发生在基层这样的命题。不管是“定纷止争”还是“定分止争”,法官的工作地点多数情况下都在基层。于是,田间地头有法官送传票、丈量土地的身影;乡村邻里有法官劝东家、和西家的脚步;华灯初上还有法官与当事人辛勤调解对话的妙语话音。法官,在这个时候扮演的不仅仅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守护神,更是基层矛盾解决的绿色纽带与冲突的减压阀。中国的国情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赋予我们法官的除了有法律与生俱来的权威之外,还有大量社会纠纷的合理化解责任。于是,深入基层,是法官使命使然。

    一个良好的社会运行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一个有矛盾能够很好地化解的社会。相应的,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也是一个可以保障社会各种人才可以向上流动的社会。个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良性运行,也离不开基层经验的砥砺。一个好的法官,确切的说一个具有高超法律技能与良好司法品格的法官,离不开基层具体案件的处理与家长里短纷争的化解实践。以法官人品说,法是社会良心的最好说服力,但是这个过程与需要付出的社会成本及代价在目前社会不成比例。更多的人是通过媒体投射内化于人们内心中的,由此,真正起到法治宣传作用的还是基层办案的法官。是他们在法律信仰相对缺失的社会环境中,带头尊崇和信仰法律,在实践中传播法治精神,帮助社会树立法律信仰,促进公众法治习惯的养成,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也认可法官稀缺人才的向上流动性。每年上级法院的遴选与选调就是其中的有效机制之一。在基层,是法官成长使然。

    哈贝马斯的正义交往理论告诉我们,社会个体与整体之间的交往行为更加突出表现在个体对整体的影响力之中。当前社会协调机制理论的提出与实践为法官的基层工作争得了更多的话语权。十八大的改革蓝图已然绘制,司法改革的大幕已经开启,这是民族复兴的伟大时代,也是发展转型的复杂时期。在这个蓝图中,我的直观感受是法治是规则之治这样的命题应该推而广之。司法改革要把属于法官的权限还给法官,要把法官的道德修养真正培养起来,唯有如此,法官才能更加精于专业。法官的故乡在基层,是改革的需要。



责任编辑: 李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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