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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关爱“三留守”人员意义非凡
作者:夏廷堂 发布时间:2014-04-16 10:20:55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乡村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与亲人之间长年的聚少离多、亲情缺失,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河南高法院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积极组织开展“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合法权益”专项活动,把关爱“三留守”人员弱势群体工作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竭尽所能维护好“三留守”人员的合法权益,让“三留守”人员在诉讼之中充分享受到应有体面与尊严,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关爱和温暖,其功德无量,令人敬佩,令人鼓舞。 司法关爱“三留守”弱势群体,这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更是突出体现了人权保障机能法治理念的内在精神?这是保证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充分彰显司法正能量的重要举措,其意义非凡、影响深远。 司法关爱“三留守”弱势群体,是法律平等原则的体现。平等是法律的重要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世界知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型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法国思想家、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卢梭认为,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人的平等感的心理根源之一乃是人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挫折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在现代社会,这种尊严应当为每个人所具有,应当为整个社会所重视;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应当具有同样的尊严,同样的基本权利。如果“三留守”弱势群体者的生活极度贫困,导致人的基本尊严的丧失,那么这意味着不仅是某个弱势者的尊严受到践踏,而且是我们整个人类的尊严受到践踏。提倡平等,首先就是要尊重人的尊严感,尤其是要对弱势群体的尊严予以法律上的肯定和保护。其次要确保对各种正当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予以平等的关注。对各种利益的保护和促进虽有先有后,但不能有轻有重、畸轻畸重。不能因为整体利益而无偿地牺牲个体利益,不能因为是穷人阶层而比富人阶层受到较少的保护,不能因为是强势群体而比弱势群体享有过多的礼遇。总之,保护“三留守”弱势群体权益是否到位,是法律上平等价值能真正实现的重要一环,是法的价值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司法关爱“三留守”弱势群体,是建立法治社会的秩序应有之义 。 秩序是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效益、人权等目标的基础。当社会无序状态出现时,关系的稳定性消失了,结构的有序性混淆了,行为的规则性和进程的连续性被打乱了,偶然的和不可预测的因素不断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法作为国家的一种重要的统治手段,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的首要作用是建立和维护强有力的社会秩序,来满足人的社会生活的需要。保护弱势群体同样也是与正义相联的社会秩序问题,是维护法治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 冲突是危害秩序的根源。由于弱势群体经济上的贫困性和承受能力上的脆弱性,仅仅依靠自身无法摆脱困境,容易悲观失望。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犹如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水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社会隐患。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对抗必须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只有注重平衡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权利义务分配,才能建立人与人之间良好的秩序,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如若不然,市场竞争中的“马太效应”会使富者愈富、穷者愈穷、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在社会资源占有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公正的体现越来越少,最终当差距大到人们的心理底线无法承受的时候,就会引起社会的动荡。 司法关爱“三留守”弱势群体,是法律保护正义性诉求的价值反映。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也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解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走向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大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社会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此种努力的一个明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法律文明与进步的标志,是良法的基本要素,而良法是法治内涵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就必须通过制度建构与完善的努力使他们的利益得到保护或者得到补偿、约翰。罗尔斯指出"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他们最终能对每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对地位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这些原则使某些人的苦难可以从一种更大的总体中得到补偿这种借口去为体制辩护。"近年来,“三留守”弱势群体存在和不断扩大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双重痛苦:当“三留守”弱势现象不突出不明显、不普遍时,个体痛苦是主要形态;反之,社会痛苦是主要形态。个体痛苦是指弱势群体,包括当事人与家庭,因出于弱势地位而承受的痛苦,这种痛苦包括物质上的匮乏和精神上的压力。社会痛苦是指因为弱势群体的存在给社会的经济、政治、道德伦理和秩序所带来的压力。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利环境,确保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关爱“三留守”弱势群体,是改革的内在需要 。 在改革初期,“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为尽快摆脱长期计划经济的制约、消除平均主义、激发社会活力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如今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的矛盾、冲突,从而在社会繁荣的背后投下了长长的阴影。“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解决这个问题。”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提出的战略构想,该是我们认真践行的时候了。决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而是要让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几十亿人口”而不是“惠及”少数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旨在强调共同富裕的中国现阶段改革,就是要全方位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缩小贫富差距,显然,这是改革的内在需要。 关爱“三留守”弱势群体,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内在本质。,法治的人权保障机能是弱势群体实现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人权的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生命权?自由权与平等权等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是人权的最基本内涵?而法治则是保障人权尤其是对“三留守”弱势群体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的重要手段,其法律价值的追求应充分体现人权保障机能?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要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人权的法治原则要求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进一步消除特权,依法尊重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和自我选择,把权利关系明确地?平等地赋予给全部社会成员,充分体现法律尊重个人价值,实现个人利益的本质? 责任编辑:
李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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