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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23 09:20:57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近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以下为公安部令第131号全文: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来源: 人民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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